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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入國許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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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入國許可(英語:Re-Entry Permit),是指居留中華民國國內之外國人大陸地區港澳除外),一時或暫時出國後,預定再回到中華民國國內之時,為了簡化出入境時的手續,應在離開中華民國之前所事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之許可。中華民國政府是依據所訂定之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等法律實行本許可的各項資格審查。

種類與申辦地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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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許可分為以下2類,免費且隨到隨辦:

  • 單次(Single)
  • 多次(Multiple)-在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限內,可無限次重入國。但該證若經註銷者,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。

上述許可皆在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辦理。

申請本許可之各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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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所頒定之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」第20條中有下述情況需注意:

  • 申請外僑居留證,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。
  • 外籍勞工及持外國護照來臺升學之僑生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。而外籍勞工之重入國許可,以1個月單次使用為原則。若有特殊需要須延長或縮短者,應由勞雇雙方出具書面資料證明。

另外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網站中有下述補充注意事項:

  • 若所持之護照遺失時,需檢附護照遺失報案紀錄,直接至居留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。
  • 當換領新護照後,致舊護照截角作廢時,於入境時將原舊護照中之重入國許可接受查驗後可繼續使用。

入國許可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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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無戶籍國民欲出入中華民國時,另有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」中規定所需辦理之證件。

入國許可證件種類如下:

  • 一、臨人字號入國許可:效期內得多次使用。
  • 二、單次入國許可證:效期內得入國一次。
  • 三、多次入國許可證:效期內得多次使用。
  • 四、臨時入國許可證:效期內得入國一次。
  • 五、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:效期內得入國一次。

外部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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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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